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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德官方网站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bevictor伟德官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07 14:11 点击数:

韦德官方网站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着眼于培养造就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着眼于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注重在青年教师和优秀老员工中发展党员,重视在学科带头人、归国留学人员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把各类优秀人才团结和凝聚在党的周围。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按程序进行;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等现象,反对“关门主义”。

  第五条 二十八周岁以下青年入党,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无记名投票推优,推优结果要公示。

第二章 申请入党和申请入党人的确定、培养和教育

  第六条 凡符合党章规定并自愿申请入党的,必须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经党支部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确定为申请入党人,并将其基本信息及时录入《韦德官方网站基层党建信息库》

  新入校的教职工和员工,如在原单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至公司,可继续接受培养教育。若本人档案中无入党申请相关材料,或者原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材料的,应重新提交入党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提交书面申请的时间计算。

第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早引导、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尽早建立起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申请入党人队伍,夯实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申请入党人递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党支部要派专人与其谈话,了解申请入党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动态、工作、学习情况、主要经历和家庭情况等。申请入党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新生、新进校教职工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不少于三个月,经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意见填写入《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着手建立培养期档案。

第九条 党支部应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要以公司党校和学院(部)分党校为主阵地,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积极探索党校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方式,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书面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思想觉悟、群众观念、学习工作表现等,特别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院级单位党组织每年要对本单位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入党积极分子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不到一年,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2.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3.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团组织推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团支部组织召开团员推优大会。对递交入党申请书、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

3)院级团组织必须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确定推优人选,填写《团组织推优审核表》,向党支部推荐。

  4.党内外师生员工(群众座谈会)反映良好。

5.必须参加公司党校举办的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未能结业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在听取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一般如下:

  1.党支部听取培养联系人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表现汇报。

  2.党支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听取意见一般应采取群众座谈会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撰写书面评价材料的方式进行),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发展教职工党员,应听取教职工所在单位领导及同事的意见;发展研究生党员,应听取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及其所在专业同学的意见;发展本科员工党员,应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注意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人签字确认。

  3.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列为发展对象并报院级单位党组织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本单位党支部的党员担任,可以是培养联系人,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必须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本人的影响。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发展无工作经历的员工入党,在通过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发展教职工入党,所在单位党组织必须对其直系亲属进行函调。政治审查后由所在党支部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对于人事关系不在公司而来公司进修或工作的人员,公司不负责发展工作。入党申请书应交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工作,必要时可将其在公司的表现函告其原单位党组织。

已经毕业离校或调出的人员,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在讨论发展党员前,要对发展对象的有关考察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公示一般采取公告栏书面公示或学院网上公示等方式进行。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申请入党时间、列为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结果和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以及公示的期限、基层党组织名称、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上级党委(党总支)汇报,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上级党委(党总支)进行预审,做好支部会议记录。上级党委(党总支)要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做好会议记录。

预审的材料有:入党申请书、《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个人自传、政审材料、团组织推优材料、党支部会议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原件)等。

预审的步骤:

1.支部书记汇报发展对象综合表现、公示和政治审查情况。

2.党委委员(党总支委员)会议审查发展对象有关材料。

3.党委委员(党总支委员)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并形成是否通过审查的决议。凡由党总支预审的,需将预审结果报上级党委审定。

预审通过后,党支部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1.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意见、工作学习情况、政审结论、公示结果等。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第二十二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1.要保证出席人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须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2.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要引导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召开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后,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四条 党委指派党委委员(专兼职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上级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委员会议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一般应派人参加。

宣誓仪式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仪式开始。

2.奏唱国际歌

3.党组织负责人宣布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3.预备党员在领誓人的带领下进行宣誓。

4.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

5.党员代表或入党积极分子代表讲话。

6.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7.宣布仪式结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形成季度考察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上。

预备党员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当认真负责地将其转正前培养期档案归入人事档案进行移交。

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要重新审查其身份,认真审核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培养期档案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弄虚作假,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公司党委组织部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不完全具备条件。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出国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出国前要向党组织申请保留预备党员资格。未加入外国国籍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中组部规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确定定居国外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具体程序:

  1.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根据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综合表现,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审查预备党员基本情况及转正相关材料,形成综合考察意见,并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做好会议记录。

3.预备党员转正前需进行公示。公示一般在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前进行。

公示的主要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确定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入党介绍人姓名、预备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以及公示的期限、上级党组织名称、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党委(党总支)汇报,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4.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主要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情况以及公示等情况。

  (3)全体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讨论。

  (4)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个人自传、政审材料、党校结业证书、思想汇报等按要求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公司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集团各级党委、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工作指导,做好经常性的自查工作。要选优配强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切实加强对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和指导,着力提高其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三十八条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要坚持“谁经手、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实。要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要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党员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设立专门电话及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检举和申诉。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民主测评、审核成绩、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质量督查和指导,并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考核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现象,根据不同责任主体和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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